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闽财购〔2018〕29号
发布时间:2018-10-31 12:00
闽财购〔2018〕29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
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福建省
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布事项的授权,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
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
(一)关于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
- 1 -
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
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
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二)关于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
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关于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
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
例);采用政府采购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
实施条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工程项目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 2 -
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并根据行政监督部
门的规定使用招标文件范本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未达到国
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
用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的,采用政
府采购文件范本,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由财政部门
监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根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组织采
购。
(四)关于品目分类
本目录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
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 号)制定。本目录中的“品
目分类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目录项目的
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工程项目品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 B类品目名称进
行划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
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以有利于采购
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
- 3 -
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
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
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省级财
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部分品目实行网上超市采购。
网上超市采购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闽财购〔2017〕33号)执行。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管理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可以委托在中国
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社会代
理机构”)并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实施采购,也
可以根据协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做好本
部门、本系统同类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管理。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采购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由采购人自行
组织采购,采购人应当做好自行组织采购的内部管理。集中采购
目录内采用自行组织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通过福建省
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备案。
集中采购目录内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 100万元;特殊情况下累计金额超过上述标准需采用自行采购
- 4 -
方式的,需报省财政厅批准。同类品目是指采购实施计划中同一
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省属医疗卫生计生
单位执行上述规定时,仪器仪表、专用仪器仪表和医疗设备的同
类品目的认定以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品目编码最末级为准。
(四)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
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政府采购限额
标准统一为采购预算金额 50万元(含)。分散采购应按照政府采
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由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
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依
法自行组织采购的,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依法自行组织招标的,
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九条规定条件。
(五)关于属地管理
省属非在榕单位、垂管单位所属非在榕单位的政府采购,经
省直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可实行属地管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
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 5 -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200 万元
(含)。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及本省
有关规定执行。
四、评标方法
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技术、服务等标准较为统一的部
分品目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的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未作规定
的品目可采用任一法定评标方法。
五、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
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
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
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
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
以外方式采购除外。特殊情况下,累计金额超过上述标准需采用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网上超市采购的,需报省财政厅批准。采
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
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应当提高采购项目
的计划性,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定期归集。政府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
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
主管部门同意后(省属高等院校除外),向省财政厅申请批准。
- 6 -
达到政府采购金额起点或限额标准,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
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
开信息系统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具体程序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采取非招
标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
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规定执行。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工作的管
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
职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促进采购工作进一
步制度化、规范化。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本目
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
预算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
六、其他
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
域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各
市、县(区)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不低
- 7 -
于 100万元(含)。
本通知自 2019年 1月 1日起执行。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按
照本通知编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
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通知》(闽财购〔2015〕38号)、《福建省财政
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行备案制的通知》
(闽财购〔2015〕4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省属医
院执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补充通知》(闽财购
〔2016〕3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 10月 2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 10月 22日印发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