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者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_ 行政处罚_ 福建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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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者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权力编码 350000350-CF-011 部门编码 35000035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省粮食局
承诺期限 未设置期限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591-87609540 监督电话 0591-87522085
实施主体办公地 省粮食局

《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23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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