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_ 行政处罚_ 福建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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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统计 截止{{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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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办结:{{end}}件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权力编码 350000350-CF-001 部门编码 35000035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省粮食局
承诺期限 未设置期限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591-87535113 监督电话 0591-87522085
实施主体办公地 省粮食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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