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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19 12:00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护国有资产权益财政厅 2011年制定福建  
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并于 2013年  
重新修订效期定为 520188月到期进一步完善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重新修订了《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为《办法》制定依据和适  
用范围。  
第二部分:第三条至第六条,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收入范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具体规定、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上缴科目使用规定等。  
第三部分:第七条至第十四条,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收入管理职责、土地资产处置收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特殊规  
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依据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收入相关的税款和费用的抵扣。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处  
置收入、行政单位出租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在  
收入中抵扣,抵扣后余额直接上缴省级国库。  
(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处置收入的管理。根据  
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相关办法和新出台的政府会计制度,  
对利用现金和非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处置收入,采取不同的  
管理方式。  
(三)收入科目的完善。根据 2018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增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10307060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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