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19 12:00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省财政厅 2011年制定了《福建
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并于 2013年
重新修订,有效期定为 5年,至 2018年 8月到期。为进一步完善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重新修订了《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为《办法》制定依据和适
用范围。
第二部分:第三条至第六条,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收入范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具体规定、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上缴科目使用规定等。
第三部分:第七条至第十四条,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收入管理职责、土地资产处置收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特殊规
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依据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收入相关的税款和费用的抵扣。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处
置收入、行政单位出租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在
收入中抵扣,抵扣后余额直接上缴省级国库。
(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处置收入的管理。根据
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相关办法和新出台的政府会计制度,
对利用现金和非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处置收入,采取不同的
管理方式。
(三)收入科目的完善。根据 2018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增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103070604)”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