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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出台意见 指导依法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 2018-09-25 17:54     信息来源: 国家民委门户网站     点击数:{{ pvCount }}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相关案件的定罪标准、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予以明确。

《意见》共三个部分16条。在准确认定犯罪部分,对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增设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定罪标准予以细化规定。在正确适用程序部分,明确了案件管辖、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认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认定、案件电子数据的运用等问题。在完善工作机制部分,明确了公检法机关配合制约、互涉案件移交管辖等问题。

《意见》第一部分准确认定犯罪中第()条第6点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的规定,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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