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2018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在京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致辞时表示,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变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规矩办,科技定位应是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务。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无论自称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还是Techfin,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
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在我国迅速兴起。以网络信息技术为驱动的新兴金融业态,有利于利用先进技术提升金融服务的客户获取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服务投放能力,对提高金融的普惠性、促进金融的包容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潜力和价值。
潘功胜表示,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有一些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和思考,一些子行业的监管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和创新,部分从业机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缺失,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潘功胜称,近期,随着全球对ICO(首次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活动的管制加强,一些机构开始“忽悠”STO(证券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国,STO本质上仍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无论是ICO还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虚,都应透过眼花缭乱的技术名词,甄别其业务活动实质。”潘功胜强调。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其与网络、科技相伴生的技术、数据、信息安全等风险反而更为突出。因此,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潘功胜说,一直以来,人民银行支持市场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领域的探索与实践,但这些探索与实践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
利用科技手段提升互金监管技术支撑力
利用科技手段对于如何积极推进健全金融与科技融合下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潘功胜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首先,金融活动必须接受严格的市场监管。潘功胜表示,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准入管理的主体、日常监管的主体和从业机构展业空间范围应该保持一致。要有责任明确的监管主体和清晰的日常监管规则,并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防止监管套利,不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还是金融科技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落实穿透式监管,只要做相同的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应该大体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引发监管套利。
其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金融监管部门应与相关执法部门密切合作。“近年来,我们和公安部门配合得非常好,相互支持,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采取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为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营造良好健康的环境。同时,为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潘功胜说。
再次,充分应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随着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金融产品创新的周期越来越短,覆盖大范围人群的能力越来越强,相应风险的积累程度和传播速度也被放大,对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应推进常态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机制,加快监管技术平台的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支持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中心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风险技术分析平台,支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设国家互联网金融监测平台。
最后,发挥好行业自律对行政监管的补充和支持作用。潘功胜表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自2016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服务监管、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初心宗旨,按照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部署,切实发挥统计监测、登记披露、信息共享、举报受理等基础设施作用,深入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和标准规则的建设,扎实开展从业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也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