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网] 2019-02-27 14:50 字号:T | T 废止,失效( 宣布失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意义 新一轮深化医改启动以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经历了制度创新、配套政策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对助力深化医改、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用药负担、缓解“看病贵”问题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不断深化,当前基本药物制度已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健康需求,突出表现在基本药物不能完全适应临床基本用药需求、缺乏使用激励机制、仿制品种与原研品种质量疗效存在差距、保障供应机制还不健全等方面。亟需顺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我省《意见》既贯彻了国家国家文件精神,又结合了福建实际,体现了地方特点,有利于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实施临床使用监测、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加强短缺预警应对、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二、主要内容 《意见》从充分认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意义、确保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我省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水平、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和强化组织领导等五大方面提出13项任务,重点在确保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降低群众药费负担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三、主要特点 我省《意见》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体现了地方特点: (一)在基本药物配备方面。更加注重基层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做好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强调各级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规范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实现上下联动,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小病在基层、康复回社区提供用药保障。 (二)在降低群众负担方面。更加注重与医保支付报销政策做好衔接,兼顾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等方面的需要,明确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探索通过医保报销等方式推动基本药物全额保障,最大程度减轻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 (三) 在促进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方面。一是提高基本药物认知度。要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二是加强临床使用监测。建立健全国家、省两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等信息。三是增强医疗机构内生动力。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 四、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体系,各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二是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结果运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