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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福建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数据

[省统计局]   2019-03-15 09:19   字号:T  |  T      废止,失效( 宣布失效)

 

指 标

1-2

绝对量

(亿元)

同比增长(%)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2684.30

10.5

按经营地分

 

 

 城镇

2424.84

10.3

 乡村

259.46

11.6

按消费形态分

 

 

 餐饮收入

261.32

9.3

 商品零售

2422.98

10.6

 

注:此表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的名义增速。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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