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调〔2015〕54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准确摸清乡村居民户存粮水平和结构,切实提高全国和区域粮食供需形势研判能力,更好地满足粮食宏观调控需要,按照《关于深化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国家粮食局拟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15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工作。现根据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关于开展2015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司便函[2015]19号),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内被抽取的乡村居民户和国家粮食局乡村居民户粮情固定调查点。
二、调查内容
调查时点为2015年4月30日,调查乡村居民户的2014年粮食产量、出售量和2015年4月30日调查时点的家庭存粮数量。
三、样本抽选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首先按照辖区内乡村居民户总数万分之三左右的抽样比例确定样本数量,再将样本数量按比例直接分解到各县(含县级市)。各县采取多阶段抽样方法确定调查样本,即通过县抽乡、乡抽村、村抽户三个阶段选定被调查乡村居民户。在每一阶段,均以上年户均粮食产量为标识,按高低顺序排队,采用等距抽样方法抽选乡(村、户)。
国家粮食局在我省的乡村居民户粮情固定调查点应作为各地选取样本的一部分。
四、工作要求
(一)现场入户调查。县级调查员或经过培训的辅调员要亲自入户调查,现场认真填写基础调查表,并由调查对象签字确认。
(二)科学推导结果。各地要按抽样比例科学推导本地区调查结果,逐级汇总上报省局调控处。国家粮食局在我省的乡村居民户粮情固定调查点的基础调查表,由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整理后,分户上报省局调控处,以便转报国家粮食局调控司。
(三)及时撰写报告。各地要根据调查结果撰写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重点分析本地乡村居民户存粮状况、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总结此次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经验及做法,提出改进调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强化质量控制。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调查基础工作,加强对调查过程各个环节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数据审核,及时、独立上报数据。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样本结构的评估和基础数据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样本代表性。调查开展期间,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将派员对部分省份的调查工作进行督导;调查结果上报后,还将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国家粮情固定调查点进行电话回访,对基础数据进行核验评估。督导和回访结果将作为各地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省局也将派员对部分县市的调查工作进行督导和电话回访。
(五)上报调查结果。各地的调查结果和调查报告应于5月20日前上报,汇总整理的国家粮食局在我省的乡村居民户粮情固定调查点的基础调查表应于6月20日前上报。报送方式:通过省粮食局统计网传至调控处。
联 系 人:陈扬玉;联系电话:0591-87555577。
附件:1.2015年度乡村居民户存粮专项调查汇总表(点击下载)
福建省粮食局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