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出台《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_ 其他政策文件解读_ 福建省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出台《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时间:2016-08-01 10:21   字体显示: 阅读:{{ pvCount }} 次  

记者4日从国家粮食局获悉,为应对高库存下的安全储粮压力,全面落实、层层压实粮油储存安全责任,确保粮油安全储存,该局制定了《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国家粮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安全储粮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政策执行主体、谁担责”的原则,建立粮油仓储单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分工负责、有机统一的安全储粮责任体系。

暂行规定称,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 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暂行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储粮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履责不力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约谈,责令改正,给予通报,计入所在地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失职、渎职行为情况,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同时,暂行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储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储粮安全隐患,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核查、处理。

(新华社 刘羊旸、张玉洁)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Copyright 2017 齐河县粮食局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3500000052 公安备案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046号 闽ICP备10006535号
齐河县粮食局 主办 福建省粮储局办公室 承办 邮箱:xxzx@fjgrai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