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2018〕87号
上杭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迁建收储临城、古田粮食购销站的函》(杭政函〔2018〕3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县城镇建设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县按规定收储临城粮食购销站仓储设施(占地面积4095.6平方米)和古田粮食购销站溪背、竹岭、苎园3处仓储设施,收储资金全部用于汀江粮食购销公司迁建临城粮食仓储设施暨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杭川粮食购销公司的乡镇收购仓储设施建设,确保安全储粮需要。
福建省粮食局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