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_ 储备订单粮食收购_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9-01 09:51   字体显示: 阅读:{{ pvCount }} 次  

闽粮法〔2016〕143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

我省早籼稻收购工作正在进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做好今年粮食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

各地在稻谷收购工作中要认真落实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下发2016年我省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粮法〔2016〕65号),做好储备订单收购工作,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认真落实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民补贴网的作用,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款必须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一次性兑现给售粮农户。加强对订单粮食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补贴资金全部兑现到农户手中。

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沟通,密切关注粮食市场价格变化,在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间,当稻谷市场价格低于省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要按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16年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闽粮法〔2016〕76号)精神,由设区市粮食局及时会同同级价格、财政、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建议,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启动预案,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二、积极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明确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超标扣量方式时间等政策信息,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让农民销售“明白粮”。

    (二)严格质价政策。坚持依质论价,既不抬级抬价,更不压级压价。不得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售粮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或代扣代缴任何款项,让农民销售“放心粮”。

(三)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粮食经营、加工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到省内产区建立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开展优质粮食订单生产,参与粮食收购,支持种粮农民增产增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及时给予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并进行业务指导,对粮食收购资金有困难的收购主体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帮助解决。国有粮食企业要发挥收购主导作用,继续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随行就市积极收购我省农民的余粮。有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要为多元市场主体收购粮食清杂、输送、过磅、质量检测等提供方便,为收购量大的企业提供临时储存场所或代储业务。 

三、认真执行粮食收购守则,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行为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带头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和法规规定,积极入市收购,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一是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局“五要五不准”的收购守则,规范自身收购行为。二要强化服务意识,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收购场所做到有茶水、有休息场地、有药品、有意见箱等服务项目,拓展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等服务内容,更好地方便农民售粮,让农民销售“舒心粮”。三要加强与农发行的沟通协调,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坚决杜绝因收购资金跟不上,造成给售粮农民打“白条”的问题。四要提前做好腾仓并库,解决收购仓容问题,切实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

各地既要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避免发生农民“卖粮难”,也要严格防止陈粮、“转圈粮”以及周边省份粮源进入省内政策性收购渠道。对利用陈粮、“转圈粮”套取差价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姑息。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收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在收购期间,要深入基层,检查指导收购工作,随时了解和掌握收购工作进展情况。对特殊情况出现区域性“卖粮难”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福建省粮食局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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