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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6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19-03-29 16:12  点击数: {{ pvCount }}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加强我省各城市共享单车有序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第1464号)收悉,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目前,共享单车在道路上随意停放的,公安交警部门督促共享单车企业及时收集回笼占道停放单车,严重影响交通通行的予以立即搬离。但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范围限于道路,故共享单车在非道路场所随意停放的,公安交警部门无执法权,由其它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 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下一步,我厅将指导、督促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严查共享单车冲红灯、不按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道路内共享单车随意停放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共享单车的租用信用体系;同时,在路面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未满12周岁人员驾驶共享单车上道路行驶的,要积极给予纠正,并结合各类交通安全宣传进校园活动,督促学校及家长加强未成年交通安全管理教育,严防未满12周年人员驾驶共享单车。

 

领导署名:郑雷声

人:姚春娴

联系电话:0591—87093204

 

 

 

福建省公安厅

201931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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