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于2009年就开始实行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但统筹层次为设区市统筹,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文件精神,实现省级统筹要研究制定适合省级统筹模式的调剂金管理制度,因此在保持现行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基础上,对我省2009年由原省劳动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印发的《福建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闽人社文〔2009〕74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是对各设区市上解省级调剂金时间进行调整,并补充增加各设区市不建立储备金和调剂金这一条款,其他各项条款结合实际情况稍作调整予以规范,制定了《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中的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制度。
完善后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制度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能够发挥各地市对工伤保险扩面增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各地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能更有效地发挥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共济的功能及抗风险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