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负责人就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_部门政策文件解读_福建省司法厅

“两高”“两部”负责人就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9-04-10 09:22        字号: | |     点击数:{{ pvCount }}

 

为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提供更加坚实法治保障
“两高”“两部”负责人就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怎么区分?哪些行为会被界定为“软暴力”犯罪手段?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发挥律师职能作用……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两高”“两部”负责人就四个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南方都市报》记者:黑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远大于其他犯罪,政法机关对于黑恶势力历来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为什么本次出台的意见还要求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这是一个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黑恶势力犯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是我们的一贯方针。 

    严与宽相辅相成,都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体现。“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依法严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律从严。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严与宽都是相对的,没有严就不能体现宽。黑恶势力犯罪危害严重,与办理其他犯罪案件相比,要从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的方针。但黑恶势力犯罪是共同犯罪,具体到犯罪组织的每个成员,其罪行大小、恶性大小、地位作用还是有所不同的。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那些罪大恶极、不知悔改的主要成员,要坚决依法严惩,对那些参与程度不深、犯罪行为较少、所起作用较小的一般成员,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要依照刑法规定和政策要求,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罚。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请问在司法实践中,界定“软暴力”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这次“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意见将“软暴力”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也可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就像暴力手段既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也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样。特别要强调的是,“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这次出台的意见对“软暴力”所侵害的法益作了三个类别的划分。这种分类方法避免了仅对“软暴力”客观表现形式进行概括而可能出现的交叉、重复和遗漏,也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并尽可能作了较为全面的列举。此外,意见对打击以“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也就是如何定罪处罚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关于“软暴力”手段认定问题,意见专门明确了客观认定标准。这里要强调的是,意见中讲到两个“足以”,即“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足以”,意见也作了进一步细化。应该说在这个问题上,意见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政法各部门会密切配合,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既不扩大、不拔高,也不降格,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确保罚当其罪。 

    《法制日报》记者:律师是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重要参与者。请问司法部是如何指导律师队伍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的?对下一步贯彻落实这四个意见,司法部有什么安排? 

    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及时研究出台了有关指导文件,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并及时通过开展一系列专题培训、轮训,帮助广大律师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提高办理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广大律师也认真履行职责使命,积极参与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促进案件顺利办理。截至目前,全国律师共代理涉黑涉恶案件28000多件,总体平稳顺利,效果很好。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进入司法程序的涉黑涉恶案件数量也将逐步增加,有律师反映,以往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还有律师反映,随着一些新型黑恶犯罪案件的出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这次出台的四个意见,内容涉及黑恶势力、财产处置、“软暴力”“套路贷”等多个方面,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指导性。意见出台过程中,司法部组织多个相关内设厅局进行逐条研究论证,并组织具有丰富刑辩经验的律师代表进行专题研讨,认真梳理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反馈给起草单位,并就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沟通。我相信,这四个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指引。 

    下一步,司法部将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搞好学习培训。就是要组织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并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专题培训,帮助律师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二是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指导监督律师依法依规开展辩护代理,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的把控,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三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维护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会见、阅卷等各项诉讼权利,为律师开展正当执业活动创造良好条件,不断推动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软暴力”犯罪现在呈现出怎样的形势?哪些行为会被界定为“软暴力”犯罪手段?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软暴力”的叫法越来越多,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用这种手法也越来越多。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我们经常能够从一些新闻媒体报道,或者从一些案例里面看到,这是我们列举的“软暴力”的犯罪手法。 

    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暴力犯罪。比如,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受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杀。 

    这次制定的意见中,对“软暴力”犯罪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列举。一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如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二是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生产区、经营场所等;三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如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四是符合“软暴力”定义的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此外,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只要符合“软暴力”定义的违法犯罪手段,也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应该说这次意见解决了前段时间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包括打击其他一些刑事犯罪中,“软暴力”长期困扰基层执法工作中的难题。下一步,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实施。 

    新华社记者:意见对涉黑恶犯罪财产的处置方式增加规定了“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请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防止损害被告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2018年1月专项斗争开展以后,“两高”“两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执法思想,明确执法尺度。其中,该意见第29条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该条规定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也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公约》也对此作了类似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基层司法人员提出,对2018年指导意见第29条如何操作应当规定明确统一的标准。比如,什么叫作“无法找到”,为了避免对“无法找到”的理解产生歧义,本意见对此进行了说明,“无法找到”就是指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但无法查证财产去向、下落的。被告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采取处置等值财产时必须有证据能证明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备这些情况,才能启动没收等值财产这种处理方式。同时,意见也赋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需要被告人举证。财产数额的对等性也是本意见特别强调的,没收的财产数额必须是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对应数额,必须是等值财产,在执行中要注意保护被告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人民日报》记者: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深恶痛绝,但什么是黑、什么是恶,很多没有接触过法律工作的人可能并没有一个十分清晰的概念,请问对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究竟怎么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这个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涉及罪与罚的问题。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历来是司法机关的惩治重点。恶势力集团属于共同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定相似性,实践中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他们的相同点:一是都具有暴力性,都是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二是都具有逐利性,都是通过作恶斗狠达到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三是都具有组织性,都具备一定的组织形态;四是具有相类似的危害性,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通俗地讲,恶势力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低端形态,都是打击重点。 

    但在法律意义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所以不能对二者进行混同。刑法第294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 

    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一是组织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更稳定、结构更严密、人数更多、规则也更具体。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相对稳定的积极参加者,这三个层级比较明显,职责分工较为明确。二是经济特征不同。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相比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更大的经济实力,可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在一定地方实现垄断。三是危害程度不同。是否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了反社会秩序,实现了非法控制,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与否的决定性标志,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键区别点。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 

    澎湃新闻记者:全国扫黑办把“打财断血”作为今年专项斗争的重点工作之一,这次出台的意见对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是如何界定的?请介绍一下界定的具体情况和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工作要突出“深挖根治”,在严厉打击惩处涉黑恶犯罪的同时,注重向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延伸。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黑恶犯罪的主要目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往往利用经济利益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使其自身借以发展壮大并嬗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铲除黑恶犯罪的经济基础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准确界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涉案财产是“打财断血”的前提。财力决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规模和实力。 

    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意见对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涉案财产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明确界定:一是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二是包括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三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四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五是包括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把线索查清楚;六是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七是包括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我们要求必须坚持抓捕涉黑涉恶犯罪涉案人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要依法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 

    《中国青年报》记者:可否结合具体案例谈谈怎么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 

    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如讨债时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如果这一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暴力讨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定相关的罪名,但不能认定为“套路贷”案件中的恶势力犯罪。 

  本报北京4月9日讯  

  
确保扫黑除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6位专家解读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

  6位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一致认为,出台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和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有助于统一执法办案标准,推动各地各部门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严惩恶势力避免扩大化 

  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具备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极大“潜力”。及时“惩恶”,是有效“遏黑”,防止违法犯罪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正确途径。

  但什么是恶势力,各地在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基层一些地方存在“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出现了扩大化的苗头,将不应该认定为恶势力的行为认定为恶势力;同时也有一些案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因界限混淆而没有认定。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下了定义,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注意到,与以往相关法律文件相比,此次意见对恶势力增加了“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表述。“这要求恶势力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特定的主观动机,对普通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宁生活产生直接的危害”。

  “如果实施了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林维指出。

  正如意见规定的那样: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合法债务纠纷等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清晰地确定了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范围,排除了一般纠纷所引发的普通刑事案件成立恶势力的可能,避免了因为恶势力这一概念本身内在隐含的模糊性而扩大打击范围的倾向。”林维说。

  在恶势力形成尤其是恶势力犯罪持续过程的认定上,此次意见较之前的司法文件更为严格,之前仅规定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而此次意见明确要求行为人是在2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林维提醒说,这一要求不应被理解为:只要在2年之内多次实施过3次以上违法犯罪,就要认定为恶势力,而是强调恶势力之所以成为势力性危害,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时间延续性,其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过程的延续性、持久性和行为的惯常性。

  “这就避免了那些持续时间还很短暂的团伙被认定为恶势力。同样,对于虽然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行为,但时间超过2年,属于在较漫长的过程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林维说。

  意见开宗明义,在第一条要求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之后,第二条便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林维认为,越是此类涉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越是需要司法机关能够有坚持、有定力,贯彻依法治国理念,落实罪刑法定原则,正确把握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关系,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最终实现意见所要求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界定软暴力铲除亚文化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人们发现,有一种黑恶势力,他们没有明火执仗、打打杀杀,而是采取非法侵入住宅、摆放花圈、断水断电等手段,看似“不战而屈人之兵”,实则严重影响老百姓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恐惧、恐慌。这就是软暴力。

  软暴力犯罪愈发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告诉记者,在对我国裁判文书数据挖掘中发现,近5年来,以软暴力的犯罪手法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达4275件。

  “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明显的日常活动向软暴力发展变化的特点。这种‘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软暴力行为,往往在司法执法中形成了‘气死公安局,法院没法办,群众有意见’的局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靳高风说。

  虽然软暴力越来越多的出现,但案件办理过程中,对采用软暴力手段的相应违法犯罪行为、涉黑涉恶组织认定,一直是法律适用的难题。

  程雷指出,此次“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将软暴力这一类违法犯罪形式界定为“违法犯罪手段”,系构成黑恶势力犯罪诸多犯罪种类的手段形式之一,在法治轨道上回应了软暴力这一新型黑恶势力犯罪主要行为模式带来的挑战。

  为厘清软暴力行为,意见采取了列举的形式。如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等。

  两位专家都认为,详尽的列举,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指导一线办案机关准确认定软暴力的各种复杂表现形态,准确、精准地打击软暴力式的黑恶势力犯罪极具指导价值。

  程雷注意到,意见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鉴于信息社会背景下,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等各种新型信息工具实施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快速增加的司法实践状况,意见作出相应规定,实现了网上与网下软暴力的全面打击、一体规范。”程雷说。

  摆放花圈、断水断电等行为,如何与软暴力划等号?意见规定了“量”,即两个“足以”,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并规定了6种达到“足以”的情形,其中包括“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也就是说,不管是否为黑恶势力,只要自称黑社会,实施摆放花圈、断水断电等行为的,就视为软暴力。

  对此,靳高风分析认为,这一规定类似于境外法律规定的“自称黑社会罪”,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的认定和群众对黑恶势力的识别,而且有助于铲除黑恶势力产生的亚文化土壤。

  退赔“套路贷”违法所得 

  借款几千元要还几十万元?这不是天方夜谭。

  当前,说起“套路贷”3个字,就能让很多人心惊胆战,一旦被套路,轻则倾家荡产,重则家破人亡。黑恶势力运用“套路贷”更是得心应手,屡屡得逞,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但实践中,由于“套路贷”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很容易上当受骗,而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卢建平教授认为,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准确认定“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司法适用标准,提升案件办理质量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

  “将‘套路贷’这种日常话语吸纳进司法文件的做法,增强了司法文件的亲民性,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司法文件的内容,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卢建平说。

  既然“套路贷”是老百姓的日常话语,那它到底触及了什么违法犯罪?

  意见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这可谓抓住了‘套路贷’犯罪中‘套路’行为的要害,牢牢把握住了‘套路贷’犯罪的整体属性。”卢建平说,“套路贷”是近年新出现的非法占有型侵财类犯罪,是传统高利贷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后的升级版。

  对于“套路贷”犯罪所涉及的财产问题,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对此,卢建平赞叹道,本金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如有剩余才应依法予以没收的规定,体现了优先保护被害人财产的立场和被害人权利本位的思想,必将深得民心。

  从近期查处的案件看,有一定数量的“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有着密切的关联,有的甚至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有特征。但并非所有的“套路贷”犯罪都是涉黑涉恶犯罪,很多的“套路贷”特别是网络平台上的“套路贷”犯罪还停留在玩“套路”的阶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并不明显。

  对此,意见明确,“套路贷”犯罪组织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卢建平说,对“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之间的交叉关系进行界定,坚持了罪刑法定的立场,既避免了人为降格,更避免了人为拔高,即为完成任务而不加区别地将所有“套路贷”犯罪都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现象。

  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攫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不仅是涉黑恶势力组织或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目标,也是其称霸一方,实现一定行业领域或地域区域非法控制并向黑社会组织性质组织发展过渡的物质基础。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不仅要处理人,更要对涉案财物作出及时处理。

  专家指出,“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赋予司法机关对相当大范围涉案财产的调查、处置、追缴、没收的权力,改变了实践中对黑恶犯罪财产剥夺不充分、判罚不坚决的问题。

  “意见从制度上重视并加大了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力度,以保证从经济上遏制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的可能性。”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举例说,如意见明确规定了关于第三人非善意取得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对于“收益”的界定中,也将聚敛、获取的财产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列在其中,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力度不可谓不大。

  另一方面,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会衍生、牵连、依托于其他犯罪行为,因此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策略上必须“以点带面”。意见对深挖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相关经济犯罪,例如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等作出了规定,不可谓不全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也深有感触:界定涉黑财产性质和权属的难度,甚至大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身。

  他认为,当前在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做法,应当按照意见的要求调整与改进。如涉案财产实体规则不足、程序规范不足,导致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存在一定程序的不规范和乱象。

  他分析说,不能将合法财产源头的所有资金或合法企业的所有经济利益都视为对犯罪组织活动的支持,认定为“涉黑财产”,否则,会导致“一黑俱黑”。当组织成员的部分合法财产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时,应将该部分财产认定为“涉黑财产”,不能将没有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其他合法部分的财产认定为“涉黑财产”。

  在中央加强产权保护制度的政策背景下,扫黑除恶斗争中也要充分重视产权的司法保护,意见对此有充分体现。

  莫洪宪指出,意见强调全面调查,依法处理,严格程序,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的同时,也考量了基于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要求进行及时审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扶养的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意见对于易贬损价值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程序,对于合法财物审前返还程序等都作出了规定。这些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积极信号。”万毅说。

  本报北京4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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