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J00111-0801-2019-00065
发布机构:福建省司法厅
文 号:闽司许决〔2019〕37号
生成日期:2019-04-19 00:00:00
福建省司法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刘铁军:
你于2018年5月2日经本机关核准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证号13501199210231425),根据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建议撤销准予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刘铁军执业决定的报告》(榕司〔2019〕74号),经调查核实,你在重新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时,隐瞒了在福建福平铁路有限公司的任职情况,涉嫌以欺诈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许可。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上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司法厅
2019年4月19日
你于2018年5月2日经本机关核准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证号13501199210231425),根据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建议撤销准予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刘铁军执业决定的报告》(榕司〔2019〕74号),经调查核实,你在重新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时,隐瞒了在福建福平铁路有限公司的任职情况,涉嫌以欺诈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许可。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上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司法厅
2019年4月19日